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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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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使用及借閱規則
入館規定
進入本館須衣著整齊,禁止攜帶飲料(白開水除外)、食物及寵物,亦不得大聲喧嘩。讀者入館時 可將背包攜入,或寄放置物櫃,並關閉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足以影響館內安靜之通訊器材。
館內電腦限供查詢館藏目錄及學術資源使用,不得用於連接非教學及研究所需之BBS、遊戲、賭博性質、證券及期貨交易、色情等網站。違反規定將送導師或教官處理。
讀者離館時應攜出個人物品,必要時應出示所帶物品、書籍接受檢查。
借書時,由借書人出示本人有效身分證件,經管理員核對無誤後輸入借還書電腦系統,加蓋到期日戳後借出。
唯一讀者身分
讀者具有多重身分時,僅以最優權限之單一身分認定之。
有受本校離校手續約束之教職員工、學生,依本校核發之身分證件為閱覽證,無本校核發之身分證件者以本人身分證為閱覽證。教職員工眷屬可憑本校核發之員工身分證件及眷屬本人身分證(身分證上需具有與教職員工關係)申請辦理附屬閱覽證。
下列身份申請借閱手續需填具『
非專任教職人員借閱服務申請單
』,經校內相關單位之主管簽章,始能到圖書館辦理申請借閱手續,辦理申請借閱手續共分為每年2-7月、8-1月兩期間,並以本人身份證為閱覽證。
a.兼任教師。
b.台塑相關企業單位且長期駐校服務者(例如生技處、營建部等等)。
c.育成中心廠商。
d.研究計畫助理。
下列身份申請借閱手續需填具『
退休教職員及校友借書手續申請單
』,經圖書館審查後始可借閱,並以本人身份證為閱覽證。其證號有效期限以辦理借閱手續日起算一年為有效期限日,期限到須重新辦理。
a.退休教職員。
b.校友。
校友需另持畢業證書辦理。
證件有效期限
有受本校離校手續約束之教職員工、學生,其閱覽證號以辦理離校手續之日為有效期限日。
填具『非專任教職人員借閱服務申請單』之申請者,若於每年2-7閱辦理申請借閱手續,則以7月31日為有效期限;若於8-1月辦理,則以1月31日為有效期限。期限到須重新辦理。
填具『退休教職員或校友借書手續申請單』之申請者,以辦理借閱手續日起算一年為有效期限日,期限到須重新辦理。
借書期限及冊數
借期每週以七日計算,包括星期日及例假日。
借書期限自辦理借書之第二日起算至到期日止。
有受本校離校手續約束之教職員工及兼任教師借書含附件共以二十冊為限,借期六十日,其中包含視聽光碟資料以四片為限,借期七日及館際合作閱覽證件二件,借期三十日。
研究生借書含附件共以二十冊為限,借期三十日,其中包含館際合作閱覽證件二件,借期三十日。
大學部、專科部學生借書含附件共以十冊為限,借期三十日,其中包含館際合作閱覽證件二件,借期三十日。
學分班學生借書以五冊為限,圖書附件另計五冊,借期三十日。其中之附件包含自習室門禁卡一件,借期三十日。
台塑相關企業單位且長期駐校服務者,借書含附件共以二十冊為限,借期六十日,其中包含館際合作閱覽證件二件,借期三十日。
退休教職員借書以五冊為限,圖書附件另計五冊,借期三十日。
校友借書以五冊為限,圖書附件另計五冊,借期三十日,其中之附件包含自習室門禁卡一件,借期三十日。
育成中心廠商借書以五冊為限,圖書附件另計五冊,借期三十日。
研究計畫助理借書以五冊為限,圖書附件另計五冊,借期三十日。
續借
借書人於到期日前仍需閱讀時,得辦理續借,次數1次。
續借時,必須親自攜帶閱攬證至本館辦理續借手續或經由本館網頁辦理線上續借。
逾期或經預約或催還之圖書不得續借。
預約
欲借圖書已外借,欲借人可上網或到流通櫃檯辦理預約登記。
當事人預約自己借閱中的書,而於還書日前尚有他人預約,則當事人預約順序為最末位。
多人預約同一筆非自己借閱中之資料,以預約時間先後排定借閱順序。
預約之資料已到館,預約者應於借書通知單首次發出後起算一星期內到櫃檯辦理借書,否則視同放棄。
罰責(借書逾期罰款、賠償)
借閱『流通資料』期限屆滿未歸還者,除閉館期間不計算罰款外,處以每冊每日罰款五元,未歸還者,該書視同遺失,並照章賠償。
借閱『流通資料』逾期歸還時,需同時繳交逾期罰款,否則停止其借閱『流通資料』權利。
罰款計算每筆最高上限為500元。
所借『流通資料』,如果有嚴重污損或遺失者,借書人需依下列規定賠償:
自購原『流通資料』賠償。
原書絕版,需賠藏符合同一題名或同一作者或同一出版社,三項條件中,至少同時具備兩項條件之替代『流通資料』。
如原『流通資料』無法購得,需照定價(非基本定價)之三倍賠償;如係無法零購之文庫、叢刊、套書或絕版書,則照定價(非基本定價)之十倍賠償。
宣稱未借書或已還書
A.讀者宣稱未借書或已還書者,應以其宣稱之流通資料到期日隔日起算十個開館日內,到圖書館辦理申訴。
B.若查證讀者宣稱之未借書或已還書之流通資料屬實,且讀者在規定日期內辦理申請者,應全數退還讀者已繳交之罰款,並刪除讀者違規流通紀錄。但讀者未在規定日期內辦理申訴者,將依圖書館閱覽流通規則之「借書逾期罰款」或「賠償」等規定處理。
退休教職員校友借書管理辦法
退休教職員及校友請憑畢業證書、身份證至本館填寫『
退休教職員及校友借書申請表
』,經審查後始可借閱,並以本人身分證為閱覽證。
退休教職員及校友之閱覽證號有效期限以辦理借閱手續日起算一年為有效期限日,期限到須重新辦理。
退休教職員及校友借書以五冊為限,圖書附件另計五冊,借期一個月。
借書期限屆滿未歸還者,除閉館期間不計算罰款外,處以每冊每日罰款五元,未歸還者,該書視同遺失,並照章賠償。若逾期四個月未歸還者,視同蓄意不還,將永久取消借閱權利。
研究小間管理辦法 (註:研究小間共16間,每間可供2人使用)
1.借用
A.需本人於借用日當天親自到圖書館櫃檯登記使用,一次最多限登記四小時。欲辦理續借者,需於借用到期前一小時無其他使用者申請借用同一研究小間者方得續借一次。
B.登記使用而遇每間可開放使用之研究小間都已有他人正在使用時,可辦理當天預約其他研究小間之接續時段使用,一次最多限預約登記四小時。
C.登記人自登記使用時間起,達半小時以上而未到現場換證使用者,圖書館將收回研究小間並開放其他讀者登記使用。
2.使用
A.使用者應在本館開放時間內按登記之研究小間使用,不得私自與他人交換或轉讓。
B.使用期間內有達連續一小時未在現場使用者,圖書館得提前收回研究小間並提供其他讀者使用。
C.每次使用前請先到流通櫃檯押證件並領取卡片開門。研究小間每次使用完畢,離開前應熄滅電燈、清除垃圾,關閉門窗,盡速到流通櫃檯歸還卡片並取回證件。
D.本館於收回研究小間時,使用者若未將個人物品攜回,本館得將該室物品取出集中保管。取出之物品,經在圖書館公告後一個月內如未認領者,則由本館全權處理,使用者不得提出異議。
團體討論室使用辦法 (註:團體討論室共3間,共可 提供3-12人使用)
1.借用
A.團體討論室之使用採
登記預約
方式辦理預約,申請人得於欲預約時段前一星期起到流通櫃臺填具圖書館團體討論室預約申請單辦理預約,每次最多可登記使用四小時。欲辦理續借者,需於借用到期前一小時無其他使用者申請借用同一團體討論室者方得續借一次。
B.小團體討論室需最少三人使用方得提出申請借用,大團體討論室需最少六人使用時方得提出申請借用。
2.使用
A.預約時段前十分鐘起,預約申請人中之代表人需憑證至流通櫃檯辦理借用。若超過預約使用時間半小時,仍未辦理借用手續者,將取消其預約時段並開放給其他使用者申請使用。已排定時間無法使用者,應事先告知取消借用。
B.使用期間內有達連續一小時未在現場使用者,圖書館得提前收回團體討論室並提供其他讀者使用。
C.使用者應在本館開放時間內按本館排定之團體討論室使用,不得私自與他人交換或轉讓。每次使用前請先到流通櫃檯押證件並領取鑰匙開門。使用完畢,離開前應熄滅電燈、清除垃圾,關閉門窗,預約申請人中之代表人應盡速到流通櫃檯歸還鑰匙並取回證件。
D.本館於收回團體討論室時,使用者若未將個人物品攜回,本館得將該室物品取出集中保管。取出之物品,經在圖書館公告後一個月內如未認領者,則由本館全權處理,使用者不得提出異議。
視聽中心大、小團體欣賞室管理辦法
登記申請:
圖書館教育訓練課程及相關活動。
校內各單位舉辦之研討會、演講等活動。
校內各社團、班級活動。
大團體欣賞室一間共可容納46人,凡校內各單位、社團及班級借用場所時,應於一天前自行上OA進行「
公用設施設備預約作業
」,辦妥線上預約登記手續,始可借用。兼任教師及無OA帳號者需親自圖書館流通登記。
小團體欣賞室兩間可容納3-7人,凡校內各單位、社團及班級借用場所時,應於三天前填具
視聽中心團體欣賞室預約申請單
,辦妥登記手續,始可使用。
大、小團體欣賞室,在無人借用的狀況下,可接受臨時借用。
社團、班級舉辦活動須於一星期前憑申請單,並經社團指導教師或班級導師簽章確認,即可申請。
每次使用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且使用時間必須配合視聽中心開放時間。
借用本室時,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任何設備,如需接裝其它電器設備,應會同管理人員辦理,並於申請時一併提出。
借用本室場地應遵守本館相關規定,並愛惜使用。各種設備倘有毀損,本館得視情形要求賠償。場地如需額外佈置,應於申請單中註明並徵得同意,使用完畢後應負責恢復原狀,並請務必保持室內之整潔,凡違反規定者,經本館告知而仍不配合者,本館將停止其借用權利半年。
贈書辦法
受贈方式
直接送至圖書館: 捐贈者可直接將圖書送至圖書館之流通櫃台
大批捐贈: 本館會先與捐贈者聯絡取書時間、地點,然後由專人前往領取。。
資料處理原則
為確認受贈資料之適用性,本館對贈送資料均予篩選後再決定是否收藏。
本館不予收藏之資料條列如下:
(1) 本館已有複本者。
(2) 教材練習本。
(3) 理工方面之圖書十年以前出版者。
(4) 電腦方面之圖書三年以前出版者。
(5) 破損、缺頁、水漬、內有註記、眉批、劃線、盜版、無版權、影印本之書。
(6) 哀思錄及輓聯集。
(7) 殘缺不全之套書。
(8) 具宣傳性質之宗教性書刊。
(9) 各機構之會員或通訊錄。
(10) 十年以上之旅遊指南。
(11) 僅有會議議程、名單、會議概述之會議報告。
(12) 錄音資料及錄影資料未具公開播放之授權書。
(13) 其他不符合本館館藏發展政策者。
贈送書刊之典藏陳列、轉贈或其他處理方式,得由本館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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