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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介及使用 | 館內使用 | 館外使用 | 視聽中心大、小團體欣賞室借用辦法 | 本校教職員借出視聽影片辦法 | |
簡介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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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視聽中心位於圖資大樓8F,內有休閒讀物區、網路區、個人及雙人欣賞區、小團體欣賞室(3間,每間可容3~7人)、大團體欣賞室(1間,可容46人,設備:單槍投影機、投影螢幕、混音擴大機、立體聲喇叭組、訊號切換器、DVD播放機及錄影機)。
| 開放時間 |
週一
~ 週五 |
08:00~17:00 & 18: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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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六 |
9:00 ~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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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內使用 |
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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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為使本視聽室資料之借還作業有所遵循,訂 定本辦法。 |
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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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本校教職員、學生;教職員憑服務證、學生憑學生證。 |
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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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還期限:每人每次以一卷為限,借用原則二個小時。 |
第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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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還手續:
- 教職員憑服務證、學生憑學生證借用並在借還登記簿詳填各項資料,由管理員
核對後借出。
- 歸還時關閉電源,將所借之視聽資料交管理員核銷無誤後領回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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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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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所借資料,如有嚴重污損或遺失者,借者須依下列規定賠償:
- 自購原資料公播版賠償。
- 原資料無法自行購得,須照定價之三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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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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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本館同意,不得將自備之視聽資料或器材攜入本中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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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七 條 |
視聽室資料不得擅自播放。 |
| 第 八 條 |
網路區使用登記每人每次以二個小時為原則,若無人預約可續借一次,其他借還手續同第四條規定。 |
| 第 九 條 |
網路區嚴禁上色情網站及私自下載安裝各項軟硬體。 |
| 第 十 條 |
本室內空間嚴禁吸煙及飲食,白開水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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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外使用 |
第 一 條 |
宗旨:為使本視聽室資料之借還作業有所遵循,訂 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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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
適用範圍:本校教職員。 |
第 三 條 |
借還期限:每人每次以兩片為限,借期一週,可續借一次,但為教學用途而提出說明者不在此限。逾期未歸還則停止借出權利一個月,有三次未歸還紀錄者停止借出權利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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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有遺失或損毀致不能使用,借閱者需自行購買賠償該視聽影片,或按該視聽影片公播版定價之三倍金額賠償。 |
第 五 條 |
借使用視聽資料,應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不得重置、不得為營私謀利而公開播放,如有違反規定,由讀者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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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本辦法經圖書委員會會議通過,並經 校長核定後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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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中心大、小團體欣賞室借用辦法 |
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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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志科技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能充分利用本館視聽中心團體欣賞室,並達到完善的管理,特訂定本「明志科技大學圖書館視聽中心團體欣賞室借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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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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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依下列優先順序登記申請:
- 圖書館教育訓練課程及相關活動。
- 校內各單位舉辦之研討會、演講等活動。
- 校內各社團、班級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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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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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團體欣賞室一間共可容納46人,凡校內各單位、社團及班級借用場所時,應於一天前自行上OA進行「公用設施設備預約作業」,辦妥線上預約登記手續,始可借用。兼任教師及無OA帳號者需親自圖書館流通登記。
- 小團體欣賞室兩間可容納3-7人,凡校內各單位、社團及班級借用場所時,應於三天前填具視聽中心團體欣賞室預約申請單,辦妥登記手續,始可使用。
- 大、小團體欣賞室,在無人借用的狀況下,可接受臨時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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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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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斑級舉辦活動經社團指導教師或班級導師確認後,依第三條辦理預約登記手續,始可借用。 |
第 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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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使用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除教學使用目的外,須配合視聽中心開放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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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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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本室時,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任何設備,如需接裝其它電器設備,應會同管理人員辦理,並於申請時一併提出。 |
| 第 七 條 |
借用本室場地應遵守本館相關規定,並愛惜使用。各種設備倘有毀損,本館得視情形要求賠償。場地如需額外佈置,應於申請單中註明並徵得同意,使用完畢後應負責恢復原狀,並請務必保持室內之整潔,凡違反規定者,經本館告知而仍不配合者,本館將停止其借用權利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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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八 條 |
本辦法經圖書委員會會議通過,並經 校長核定後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下載公用設施設備預約作業操作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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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職員借出視聽影片辦法 |
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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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校教職員均可將視聽中心影片借出於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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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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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之視聽影片每次最多四片,借期一周,可續借一次,但為教學用途而提出說明者不在此限。逾期未歸還則停止借出權利一個月,有三次未歸還紀錄者停止借出權利半年。 |
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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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遺失或損毀致不能使用,借閱者需自行購買賠償該視聽影片,或按該視聽影片公播版定價之三倍金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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